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通报,自2009年2月16日起,实行延长澳门居民访港逗留期限的新安排如下:
一、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澳门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二、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领事部
二00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