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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2006/08/17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实施以后,即自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即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有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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