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6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分别发出四个不同《人事登记(身份证失效)令》,分批宣布不同年龄组(在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的旧身份证失效,详情如下:
|
出 生 年 份 |
开 始 失 效 日 期 |
|
1958-1969 |
2006年10月16 日 |
|
1943-1957 |
2007年1月15日 |
|
1970-1979 |
2007年9月17日 |
|
1942或以前的任何年份
1980-2003 |
2008年11月30日 |
自2008年11月30日起,所有旧款香港特区身份证将全部失效。
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法例,香港特区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香港,他们可在返回香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居住在海外的香港居民,如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其所持有的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若已根据上述所列的失效日期失效,需一并递交“侨居海外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ROP143(18岁或以上人士适用)或ROP144(18岁以下人士适用),以便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受理护照及身份证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