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公证及认证手续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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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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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 旅加华侨或外籍华人送往中国使用的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明、单身证明、委托书、声明书、身份证明书、学历证明、商标证明及有关房产继承、房产登记的文书等均须由加拿大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联邦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最后由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加拿大联邦与各省认证部门的地址及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地址、电话、传真、领事服务区域附后。 二、公证 旅加华侨或外籍华人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为或事实,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请当事人回国或委托他人在国内办理。 中国公民如需办理委托书、授权书、健在证明等文件,可亲自到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办理。 三、涉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或在香港/澳门律师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可直接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已退出中国国籍或办理国籍变更登记者,须先在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处办理公证,并送加外交部或各省认证机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公证、认证收费标准(单位:加元)
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需时4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急件费的收取标准为: 当日取件(上午11:00时前递交申请) 50加元 第二天或第三天取件 35加元 六、凡向大使馆申办公证或认证手续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护照或公民证)及其相关文件和他们的影印件。 七、以上费用请以汇票(MONEY ORDER)、担保支票(CERTIFIED CHEQUE)或现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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