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继承在中国的遗产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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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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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旅居中国境外的华侨、华人及他们的后裔办理继承在华遗产手续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但遗嘱内容不能违背中国法律)。 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依法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子女)。如有几位继承人,应同时申办继承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只能申办自己所继承的那一份。如合法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权,应出具相应的声明书。如合法继承人已死亡,应提供其死亡证,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者,应提供有效证据(如宣誓书或旁证证明等)。 三、继承在华遗产应在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书。为此,需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3、在继承人本人不能亲自前往中国办理继承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办理委托书。 委托书除有委托事项等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如下项目:委托人(继承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及房产座落具体地址等有关情况; 4、中国有关部门颁发的原产权证。 四、除产权证外,上述证件(包括委托书、宣誓书、赠与书、声明书、关系证明书、旁证证明和死亡证明书等)均需经加拿大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或律师公证,然后送当地省政府或加拿大外交部指定的主管部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五、有关费用: 遗产继承、财产赠与、房屋转让、买卖、换证等商事、财产公证,每件手续费60加元,需时四个工作日。如加急办理,当日取件者(上午11:00前递交申请)每件另收加急费50加元,第二天或第三天取件者每件另收加急费35加元。 六、凡申办公证、认证手续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如护照)的影印件。 七、请以汇票(MONEY ORDER)、担保支票(CERTIFIED CHEQUE)或现金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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