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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华寄养外籍儿童须知
2003/10/13

  “外籍儿童”系指父母在国外定居,本人在国外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

  一、办理寄养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定居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或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如要求将子女送回中国寄养,须办理寄养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寄养儿童父母)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加拿大居留身份和住址;

  2、国内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和住址等;

  3、寄养儿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国籍及与国内受委托人的关系等;

  4、寄养理由及年限。

  委托人如系中国公民,寄养委托书可直接在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公证;外籍华人则可由加拿大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办理公证,经加各省政府指定部门或加外交部认证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二、国内受委托人须与寄养儿童有亲属关系。

  三、寄养申请由国内受委托人住所地的市、县公安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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