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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申办须知
2010/01/01

    驻在国承认和接受是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经与加拿大外交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使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3、双方均为临时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我馆不予办理。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3、系未定居国外的港、澳、台胞或曾有国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定提交领事官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业务范围及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加拿大使馆依法缔结;

  2、当事人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一式3份);

  3、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应提交个人声明)。

  三、结婚证、离婚证的补领

  在驻加拿大使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

  婚姻当事人在异地委托他人向我馆代为申请补领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四、办证费用

  驻加拿大使馆收费标准为:结婚证书:60加元;离婚证书:6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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